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竣工******
中新网天津1月12日电 (王在御)记者12日从中交一航局获悉,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码头工程于11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及管理得到竣工验收组专家一致认可。
据了解,中交一航局一公司参建的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包括新建15万总吨级LNG码头泊位1个,最大可靠泊26.6万立方米LNG船舶,设计年接卸能力500万吨;新建工作船码头1座,用于停靠3000吨级甲板驳和配备的工作船。项目还配套建设了护岸加固改造、港作船舶导助航设施等。2021年,该项目被交通运输部列为首批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是天津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在建水工项目。
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码头工程于11日完成竣工验收。 中交一航局供图此前,该项目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与2022年12月21日两批次通过交工验收,标志着公司参建的北燃LNG码头工程全部完成。
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码头工程于11日完成竣工验收。 中交一航局供图据悉,该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北京市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安保供应能力,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和区域能源低碳化转型。(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